深圳大学通讯服务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6-01-06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通讯(电话、电视)管理,合理有效利用资源,保证通讯系统正常运行及安全畅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信息中心通讯室是学校通讯基础设施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日常运行、合理使用、维修保养、安全防护(防火、防盗、防窃听等)的职责。

第三条 凡需要安装(电话、电视)、开通电话长途功能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应书面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信息中心审批后,到电话通讯室办理装机、开通手续。

第四条 凡需要加装电话程控功能(呼叫转移等)及迁移、过户等业务的单位,直接到电话通讯室申办。

第五条 电话、电视所产生的费用,由通讯室每月结算,报学校计划财务部从各单位行政费用中扣款支付。学校办公电话不应因私使用,如因此产生异常或高额费用,使用单位有责任追查处理,信息中心通讯室亦有权酌情停机或停止长途功能。

第六条  各用户应正确使用和爱护通讯设备、线路,遇有故障,请及时通知电话维修台(Tel86208)。

第七条  校内外任何企业、单位或机构,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校园内的地下通讯管道、管井,以及学校所有建筑物内的通讯机房、弱电间、弱电井、弱电桥架及贯穿其中的电缆、光纤等通讯基础设施。如工程建设、建筑物维修确需动用上述基础设施,须提前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动用。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大学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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