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部设备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6-01-06点击次数:

信息中心影视仪器设备借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息中心用于教学、科研等使用的影视设备,除固定在实验室使用的以外,其余的可供外借。借用对象仅限于本校各单位。借用设备由信息中心影视与视听技术部统一管理。

第三条 借用仪器设备需提前申请和预约。校内各单位因教学需要、学术交流、讲座、会议、竞赛、开放实验等事由均可借用。如有冲突,优先满足教学使用。

第四条 借用单位需提交“设备借用函”,说明借用事由、时间、设备名称数量、联系人等信息,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信息中心领导审核批准后,交影视与视听技术部办理借用手续。

第五条 影视与视听技术部管理人员有权对于教学仪器设备进行统筹安排,按需调配。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需有责任教师负责指导操作使用。

第六条 仪器、设备借出时应由影视与视听技术部管理人员与借用人当面进行必要的测试、检查,确认设备是否完好,有问题的地方要记录在案;当面确认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配件等。

第七条 仪器、设备返还时,必须经过影视与视听技术部管理人员的检查,清点验收无误后办理归还手续。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尽快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深圳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借用人应负责借出仪器、设备的维护,妥善保管国有资产,遵守信用,按期归还。所借仪器、设备不得转借,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如出现以上违规情况,可停止其借用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由信息中心影视与视听技术部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大学信息中心

2014年4月1日

信息中心影视拍摄安排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拍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拍摄需求的单位,需提前三天提供“拍摄申请函”,说明拍摄内容、时间、地点、所需设备数量、联系人等信息,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信息中心领导审核批准后,交影视与视听技术部办理拍摄手续。

第三条拍摄场地需预留摄像机位。

第四条如在非上班时间拍摄或外出拍摄,拍摄单位需提供适当补助。

第五条信息中心将根据教学计划,会议,学术报告等统筹安排拍摄任务,优先满足教学需要。因私拍摄,概不受理。

第六条本规定由信息中心影视与视听技术部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大学信息中心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