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大学校园卡(以下简称“校园卡”)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校园卡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二卡合一)、学生卡(二卡分离)、荔园卡、临时卡和消费卡六类。学生卡(二卡合一)同时具有校园功能和银行借记卡功能,教工卡、学生卡(二卡分离)、荔园卡和临时卡仅具有校园功能,消费卡仅具有消费功能。
具有校园功能的校园卡可用作校内身份证件与电子钱包消费,在校内可替代工作证、学生证、图书证等有关证件,其使用应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具有银行借记卡功能的校园卡,其使用应遵循银行的章程规定。
第三条校园卡中心是校园卡的管理和服务部门,负责校园卡的监管和维护,并提供与校园卡相关的各类服务。校园卡中心工作人员负有为持卡人的各类用卡活动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泄漏持卡人的任何信息。
第四条本校教职工、聘用制教职工、普通全日制学生、交换生均可获得免费发放的校园卡一张。
第五条各类校园卡的发放对象及有效期限如下:
教工卡的发放对象为本校在编及离退休教职工,校园功能的有效期以人事合同为准。
学生卡的发放对象为本校学生,校园功能的有效期为学制年份。
荔园卡的发放对象为本校的聘用制教职工(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校园功能的有效期以人事合同为准;本校在编教职工的直系家属(父母、配偶、子女),校园功能的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需持有效证件办理续期。
临时卡和消费卡的发放对象为部门自聘人员、校企员工、合作单位人员等(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学校批准的其它身份人员,校园功能的有效期以聘用合同为准,一般不超过2年,其续延需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校长办公室审批。
消费卡发放对象为提前报到教职工、学生或临时工作人员等,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需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校园卡一人一卡。多重身份人员可自愿选择一种身份办理相应的校园卡。
第七条办理校园卡需提供如下材料:
教工办理校园卡需提供人事报到证或聘用合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签订合同的聘用制教职工需提供劳动合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学生办理校园卡需提供学生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教工家属办理校园卡需提供教工卡、家属与教工的关系证明(户口本或结婚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图书馆读者办理校园卡需提供图书馆读者开户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其它身份人员办理校园卡需提供经主管部门正职领导和党政办公室审批同意的书面申请表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除符合免费条件者外(参见本条例第四条),办卡人员应按规定缴纳校园卡制卡费用。
第八条学生卡(二卡合一)设有校园功能密码和银行功能密码。前者分为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其初始密码由校园卡系统提供,持卡人可通过校园卡自助设备修改密码;后者由银行系统提供,持卡人可通过银行系统修改密码。
第九条持卡人应设置不同于银行卡的校园卡密码,如因两者密码相同而引起的金融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条校园卡电子钱包有现金充值、自助充值、电子支付平台充值和自动充值四种充值方式。如采用自动充值方式,持卡人需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一条为保证校园卡消费安全,校园卡系统设有时间段累计消费限额。在规定时间段累计消费超过限额的,需要输入消费密码。累计限额默认值为50元,持卡人可通过圈存机或到校园卡中心修改限额。
第十二条校园卡系统产生的消费流水记录视为持卡人的消费凭证。
第十三条校园卡无透支功能。因特殊原因出现的透支现象,校园卡中心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其校园卡。透支款项偿清后方可解冻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持卡人消费时被多扣款,经核查确认的,多扣款项由校内商户退还现金或凭商户证明到校园卡中心办理商户退款。
第十五条校园卡电子钱包不予取现。与银行借记卡有账户关联功能的校园卡销户时,校园卡电子钱包中的余额转入对应的银行账号;对不具有银行借记卡账户关联功能的校园卡,持卡人可凭校园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中心办理取余额销户手续。
第十六条如发生校园卡遗失,持卡人应及时通过银行服务热线、校园卡语音服务电话或圈存机、校园卡网站、校园卡中心进行挂失。校园卡失而复得的,持卡人应及时解挂。单一电子钱包功能的消费卡不记名、不挂失。
第十七条补办新校园卡需到校园卡中心办理,并按规定缴费。补办新卡所需材料如下:
因校园卡丢失需补办的,提交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因校园卡损坏需补办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已损坏的校园卡。
第十八条校园卡中心可根据校内业务部门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在得到授权或双方协议的情况下,在校园卡电子钱包或电子账户上进行代发或代扣业务。
第十九条校内各单位需共享校园卡数据资源的,须提交经本单位正职领导签字且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文件,并签署《校园一卡通信息资源共享保密协议》。
第二十条持卡人使用校园卡系统设备过程中发现情况异常的,应及时与校园卡中心联系。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伪造、篡改、删除校园卡卡内信息;不得转借、盗用他人的校园卡;不得利用校园卡进行非法活动。拾获他人校园卡的,应及时归还失主或交校园卡中心。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视情节采取冻结、注销校园卡以及给予校纪处分等措施。对本条例未涉及的其它不良行为,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依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做出相应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校园卡管理规定中有与之相冲突的条款,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解释权归信息中心。
抄送: 校领导、党政办公室、法律事务室、宣传部、教务部、社会科学部、科学技术部、学生部/武装部、国际交流与合作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实验与设备部、后勤部、基建部、安全保卫部、研究生院、医学部、图书馆、综合档案室。
深圳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