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24-03-16点击次数:

深大校发〔2020227


关于印发《深圳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深圳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大学

2020914



深圳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

2020715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卡系统是学校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的基础应用平台。为保障校园卡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实现高效管理,规范使用深圳大学校园卡(以下简称校园卡),充分利用校园卡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中心(信息中心下属部门)负责校园一卡通项目的规划、建设、系统运维以及日常运营;计划财务部负责校园一卡通资金的校内结算及银校对账工作。

第三条 校园卡号与个人身份关联,具有唯一性,校园卡注销,校园卡号不重复使用。

第四条 凡使用校园卡的地方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校园卡的管理

第五条 校园卡类型及发放对象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荔园卡、临时卡四种类型。

(一)教工卡:发放对象为与人力资源部签订全职聘用合同的教工;

(二)学生卡:发放对象为国家统招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与博士研究生、留学生;

(三)荔园卡:发放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与人力资源部签订非全职合同/协议的员工、后勤部/安全保卫部/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国内外交换生、联合培养硕士与博士,第二类为继续教育成人高考学生、自考生、对外合作办班学生、国际交流学院语言生及教工家属(特指配偶、父母、子女类直系家属);

(四)临时卡:发放对象为学校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社会化外包服务人员、驻场服务人员、合作单位人员、培训机构员工与学员、在校学习的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短期来校办理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特殊情况或阶段性(身份过渡、科研项目未完结等)用卡人员。

第六条 校园卡功能与权限

(一)教工卡、学生卡、荔园卡具有校内身份认证、校务管理、图书馆(入馆、借阅文献及使用自助设施等)、餐厅消费、宿舍水控电控消费、场馆运动消费、门禁管理、代发代扣等功能,也可作为校内证件;

(二)荔园卡管理的第二类人员:继续教育成人高考学生、自考生、对外合作办班学生、国际交流学院语言生及教工家属(特指配偶、父母、子女类直系家属),使用荔园卡在学校经营的食堂就餐消费时费用上浮30%

(三)临时卡仅具有身份认证、食堂与商店消费功能,在学校经营的食堂就餐消费时费用上浮30%

第七条 校园卡申办

(一)教工卡:校园卡系统自动获取教工人事信息,免申请办卡;

(二)学生卡:校园卡系统在线获取统招学生个人信息,免申请,集中统一或个人自行办卡;

(三)荔园卡:分以下两种情况申办
1.
与人力资源部签订非全职合同/协议的员工,校园卡 系统自动获取员工人事信息,免申请办卡;

2.其它符合荔园卡申办对象,需提供校园卡申请表、有效身份证件和以下材料之一办理:
 
1)与学校签署的有效合同;

2)学生证或教学主管部门批文;

3)教工校园卡、关系证明、家属有效身份证件;

(四)临时卡:提供校园卡申请表、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 校园卡收费标准

(一)开卡与换卡工本费:15元;

(二)首张教工卡与学生卡工本费:免费;

(三)新卡在两周内非人为损坏重新换卡工本费:免费。

第九条 校园卡充值

可以通过深圳大学信息中心公众号、中国银行APP、圈存机、自助现金充值机、校园卡网站、人工服务柜台为校园卡充值。

第十条 校园卡有效期

(一)教工卡有效期和学校人事管理系统聘用期保持一致;

(二)学生卡有效期为统招学生的学制年份;

(三)荔园卡有效期与聘用合同有效期、非统招学生学制年份、合作办学学习年份保持一致,家属身份荔园卡有效期和教工聘用期保持一致,无固定期合同人员荔园卡有效期五年,五年期满携带聘用合同申请续期;

(四)临时卡有效期与主管部门审批的有效期保持一致,采用年审制。

第十一条 校园卡续期

(一)教工卡续期与学校人事管理系统聘用期同步一致;

(二)学生卡续期与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在校期同步一致;

(三)荔园卡续期与聘用合同有效期、非统招生学籍管理部门证明、合作办学主管部门证明的期限保持一致,家属身份荔园卡有效期和教工聘用期保持一致;

(四)临时卡续期与主管部门审批的有效期同步一致,每次续期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校园卡挂失与解挂

(一)持卡人遗失校园卡,应及时挂失处理,避免资金损失,否则产生的后果与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二)持卡人可通过自助语音电话(26537878)、校园卡网站(ecard.szu.edu.cn)、深圳大学信息中心微信公众号、圈存机、人工服务途径进行校园卡挂失与解挂。

第十三条 校园卡换卡与补卡

校园卡丢失、损坏或身份转变、信息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或补办校园卡,持卡人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人工服务柜台或自助补卡设备完成。

第十四条 校园卡功能终止

(一)校园卡过有效期,校园卡功能及其相关联的应用功能终止;

(二)校园卡在有效期内,因离校、调离、辞职、转学、退学等原因,冻结和更新校园卡有效期及身份,校园卡功能提前终止;与教工身份关联的家属身份校园卡功能终止。

第十五条 校园卡注销

因离校个人申请校园卡注销,或学校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开展校园卡注销。

(一)余额圈提至校园卡关联的银行卡账户;

(二)通过校园卡代发的专款,属于专款专用,不予提现;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消费完校园卡余额后,再注销校园卡,申请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0天。

第三章 校园卡使用规范

第十六条 校园卡实行一人一卡制,不得租借或转让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冻结该校园卡,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发现涂改、伪造校园卡者,各部门有权拒绝服务,校园卡中心有权停用和没收该卡;情节严重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如果恶意使用他人校园卡并造成损失,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持卡人应及时修改校园卡缺省密码和消费限额,如未及时修改造成个人损失的,持卡人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使用校园卡进行的各类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所为,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消费不再另行开具发票或收据。

第四章 商户管理与结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职能部门及在校内有经营业务的单位,可向计划财务部申请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管理和结算,经审核批准后成为校园一卡通系统商户,并按要求开立结算账户。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职能部门非盈利性商户接入校园一卡通系统,由校园卡中心统一提供相关校园卡设备;盈利性商户接入校园一卡通系统,商户自行向校园卡中心购买校园卡设备

第二十三条 商户结算周期,与计划财务部协商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人员使用校园卡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深圳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2014415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同时废止)。



抄送:校领导、档案馆。

深圳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09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