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三章 代表
第四章 权力机关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院学生会
第二节 班委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学代会)是全院学生在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院学代会的常设机构是院学代会委员会。
第三条 院学代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路线,全力配合学校、学院引导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领广大同学自觉地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
(二)积极倡导和鼓励我院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配合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大力开展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文化修养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四)代表学生参与关系到广大同学切身利益的学院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四条 院学代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和院团委指导下,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院学代会的一切活动以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为最高准则,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
第六条 院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院学代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 审议和通过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一) 审议和通过院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三) 讨论和决定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 制定、修改院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 选举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六) 选举新一届院学代会委员会委员;
(七) 院学代会有权罢免其委员会委员;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院学代会正式代表提出,经二分之一以上院学代会正式代表通过。
(八)院学代会有权罢免院学生会主席、常务副主席;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院学代会正式代表提出,经三分之二以上院学代会正式代表通过,并报院党委批准后生效。
(九)讨论和决定应当由院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院学代会要支持院学生会主席和院学生会职能部门行使管理职权,协助他们开展工作。
第三章 代 表
第九条 代表条件:
(一)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第十条 院学代会的正式代表由各班学生代表组成。正式代表须经民主程序产生。具体产生办法见附件一:《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及推选办法》
第十一条 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选举单位认为不称职或不尽代表义务的,经选举单位讨论获全体学生半数同意,可申报撤销或免去其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申报院团委后,经院学代会常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按缺额人数依程序补选。
第十三条 院学代会活动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校团委、院团委老师以及校学生会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院学生会主要负责人。特邀代表一般是相关学生组织代表。
第十四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院学代会委员会和院学生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通过提案直接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
(四)有就院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十五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院学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正确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做好同学工作,接受同学监督。
第四章 权力机关
第一节 院学代会
第十六条 院学代会代表每届任期一年。院学代会代表任期届满之前,院学代会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院学代会代表的选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选举,由院学代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变更本届院学代会代表的任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半年。如果特殊情况在延长期内仍未消除,经院党委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院学代会每一年召开一次,由院学代会委员会召集,时间定在每年6月中旬。如果院学代会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院学代会正式代表联名提案,经院党委同意后,可召集临时院学代会。
第十八条 院学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代表及学生通报,院学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
第十九条 院学代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得在院学生会担任副部长以上职务。在院学代会闭会期间,院学代会委员会行使院学代会所赋予的职权,对其负责。院学代会委员会任期与院学代会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院学代会选出新的委员会为止。
第二十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每月召开一次例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设主任1名,通过院学代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职责和权利:
(一) 审议和批准由院学生会主席提名的院学生会部长级以上人选;
(二) 审查院学生会年度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主席、副主席工作,有权对主席、副主席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三) 听取院学生会主席阶段性工作汇报,并就院学生会重大计划进行表决。
(四) 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案,可形成对院学生会主席、常务副主席以及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罢免案,提交院学生代表大会表决;
(五) 委员会应听取、收集对院学生会工作和学院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六) 组建下届院学代会筹备委员会;
(七)遇有特殊问题,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院学代会代表提议,且经三分之二委员会委员认为有必要时,经院党委同意后,可临时召集院学代会;
(八)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执行实施,行使院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院学代会委员会每个月召开一次例会,会议法定人数为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由院学代会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和权利:
(一)在院学代会、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院学代会、委员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本会总体工作计划,向委员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委员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院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
(二)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负责检查督促委员会委员出席有关会议,委员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向委员会主任出具书面证明;
(三)委员会在进行表决时,如遇表决结果均衡,委员会主任有加一票权;
(四)决定其他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院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院学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完成院学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专门工作小组的任务:
(一)对大会要讨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大会提案进行分析,对提案处理结果做跟踪调查;
(三)检查、监督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联络各班代表代表团;
(五)完成经济学院学生代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