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院学生会
第二十七条 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为院学生会)是院学代会的执行机构,对院学代会及其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院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主席团由院学生会主席1名,副主席3名及办公室主任1名组成。主席团为院学生会最高行政决策机构。
第二十九条 院学生会根据职能需要设立若干部门。各部门设置部长一名,并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副部长等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院学生会职权:
(一) 执行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实施《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落实院学代会各项基本任务;
(二) 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按实际需要招选有关工作人员;
(三) 领导各班委会开展工作;
(四) 开展学生会组织的评优创先活动;
(五) 协助筹备院学代会;
(六) 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社会服务;
(七) 建立和发展与其他院校学生组织的友好关系;
(八) 行使全院代表大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一条 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以组成竞选团的形式参加竞选。通过院学代会正式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参加投票的正式代表人数超过代表总数的半数(含半数)时,选举方为有效。具体产生办法见附件三:《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资格要求、推选办法及主席、副主席选举办法》
第三十二条 院学生会主席职责和权利:
(一) 代表学生会参加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校、院会议,定期向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与校、院团委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二) 组建院学生会,并将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部长人选提交院学代会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 主持院学生会的工作;
(四) 提交学生会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经院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提交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报学院批准;
(五) 对学院拨给的学生会年度工作经费拥有使用权;
(六) 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对院学生工作进行统一协调与安排。
第三十三条 院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三十四条 院学生会主席出缺时,由副主席递补;主席、副主席皆出缺时,由院团委临时任命。
第三十五条 院学生会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经费预算,报学院批准拨给。各项计划内工作经费须经院学生会主席审批并报院团委核准后,予以报销。各项计划外工作经费须向院团委提出申请,另行拨给。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三十七条 班委会是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院党团组织的领导和院学生会的指导。班委会是落实本章程所规定任务的基本单位,班委会由班级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须报院学生会备案,班委会对全班同学负责。
第三十八条 班委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安排各项班级内活动;
(二) 协助上级学生会完成各项工作,定期向院学生会汇报工作;
(三) 班长有权代表全班参加院学生会的有关会议,对院学生会工作有建议权;
(四)收集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院学生会组织反映;
(五)协助校、院学生会解决同学的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院学代会及其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2006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