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告

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29 09:28:59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院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保证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二、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

(一)申请者必须为我院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按照学生不同困难情况分为以下四个补助等级:

1.本学年已通过家庭困难认定,但未获得政府及社会助学金名额的学生,其中等级为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助学补助3500元,等级为比较困难的给予一次性助学补助2000元。

2.因突发事件而无法维持上学的基本生活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给予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1500元。

3.本人患病医疗费用较高影响学习生活,父母一方重病或受到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家庭经济出现危机,无法维持基本支出或生活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给予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2000元。

4.在校期间因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或者父母一方病逝,导致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学生上学或看病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给予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3000元。

(三)如年底学院的临时经济困难补助经费尚有结余的情况下,将按照以下顺序发放临时补助(如同时满足多项可兼得):

1.在本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中,等级为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给予医保补助270元/人,用于补贴医保个人账户缴费部分。

2.因特殊原因未按时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经核实为经济困难学生,且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或生源地贷款,或本学年度有办理缓交学费的学生,给予一次性助学补助1000元。

三、认定依据

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意外伤害,或父母一方重病,家中受到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需提供以下证明:

(一)医疗部门出具的治疗费用证明(本人患病需保留治疗费用单据予以报销资助)。

(二)学生父母单位或街道出具的相关证明或事实说明。

四、申请、审批与发放

(一)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1.学生本人需向所在学院提交《深圳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确定补助类别及金额。

3.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4.学生部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5.学生部领导审批。

6.审批同意后,学生部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备案并统一制作财务发放表,通知学院领回财务表格。

7.学院通知学生签核银行账号及完成财务发放手续。

8.如学生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领取,可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老师凭工作证和学院证明代为领取。

五、临时困难补助的使用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补助金额:

(一)经核实,有高消费行为,或铺张浪费者。

(二)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无故或故意拖延等影响资助工作正常开展者。

(三)个人经济困难却没有合理理由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六、本办法由深圳大学经济学院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施行。

 

深圳大学经济学院

2017年11月29日


附件:深圳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