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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工程学院院办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发表于 2014年09月17日 00:00


学院印章具有标志作用、凭信作用和法律效力,对学院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1、用印文件必须经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原则上哪一级的印信由哪一级部门联系领导签批,由相关业务秘书登记备案后,到学院办公室(光电楼318室)盖印,办公室应认真履行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手续的应予以拒绝。

2、学院秘书对加盖使用印章的文件材料、报表要认真履行登记手续,做到登记准确,留存底稿,注意存档,以便查询。

3、用印文件必须按照公文写作要求格式正确书写。

本规定所规定的印章包括学院党委、行政公章,学院科研机构印章。其他专项工作专用章参照本管理办法管理。

学院办公室用章联系人:林娜

办公电话:2673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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