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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筛选规定

发表于 2014年09月27日 00:00


为了更好地调动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树立良好的学风,加强研究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品德评定和学籍管理,对在校研究生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培养高质量人才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筛选的指导思想

考核筛选是加强研究生学习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保证学位质量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激励在校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各专业要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对其进行考核,根据其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及科研实践能力等进行筛选。

二、考核筛选的内容及评定标准

(一)考核筛选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和科研实践能力等三个方面。评定结果为通过、不通过两级。

(二)考核筛选标准

1.思想品德考核

凡遵纪守法,在品行操守方面表现良好者,可评定为合格;凡入学以来,在品行操守方面有不良表现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且处分未被撤销者,应评定为不合格。

2.课程学习考核

学习认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要求,学位课程平均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其他必修课程均已通过者,可评定为合格;凡达不到上述三条标准之一者,应评定为不合格。

3.科研实践能力考核

具有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创新精神,科研实践能力较强,能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开展和完成本专业的科学研究工作者,可评定为合格;被导师或本专业考核小组认定缺乏科研实践能力者,应评定为不合格。

各博士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中期综合考试方式进行科研能力考核。如采用该形式,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考试内容、考试方式、合格标准等,向参加考核博士研究生提前一周公布并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三、考核筛选工作的时间和组织实施

(一)考核筛选工作的时间

研究生的中期考核筛选工作应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在举行开题报告前全部完成。需要重修课程的研究生在课程修完获得学分后,由培养单位另行组织中期考核。

(二)考核筛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研究生的中期考核筛选工作由各学院(部)组织实施。中期考核前,各学院(部)成立包括主管院长、主管书记在内的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各学位点应成立不少于四位指导教师的专业考核小组并指定小组组长,具体负责实施本学位点的该项工作。

(三)考核筛选的工作程序

1.学院召集参加中期考核研究生进行动员,宣布有关规定。

2.研究生填写《深圳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筛选表》交研究生秘书。

3.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安排学院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研究生工作秘书分别审核研究生思想品德、课程学习情况,在考核表的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4.专业考核小组重点考核研究生科研实践能力,并结合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审核情况提出中期考核结论报学院领导小组审批。

5.学院将考核结果通知学生。学生或导师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提请复核,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应在受理后一周内给予书面答复。必要时,学院可召集本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相关复核申请并投票做出结论。

6.研究生秘书将签署学院意见的《中期考核结果汇总表》于开题报告前交到研究生管理部门。

四、考核筛选结果处理

(一)中期考核通过者,可进行开题报告,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二)中期考核未通过者,考核小组会同其指导教师,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予以退学或最迟六个月后重新参加考核。重新考核通过者进行开题报告,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但原则上应延期申请学位、延期毕业;重新考核仍未通过者,终止学习,予以退学。终止学习的研究生后续问题处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深圳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深圳大学

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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