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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硕士研究生导师确定与变更的规定

发表于 2014年09月27日 00:00


为了规范硕士研究生管理工作,提高培养质量,结合目前我校研究生招生、培养和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硕士研究生与导师互选、导师变更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师生互选的原则

(一)非经主管校长批准,每位导师每年招收的学术型和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各不超过3名。

(二)师生互选应建立在双方相互了解的基础之上。学位点应通过师生见面会、专栏等形式让学生充分了解每位导师的学历、专业、职称、研究领域、目前承担的项目等情况。学生也应通过各种途径主动了解导师基本情况。学位点应向导师提供每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导师也可通过面谈等形式了解学生。

(三)导师在选择学生时应充分尊重学生意愿。如学生无导师选择,由学位点学科带头人负责协调解决,确保学生有指导教师。

二、师生互选工作的组织

师生互选工作由各学位点组织实施。在符合以上原则的前提下,各学院或学位点可根据本单位、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如对互选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由学院负责协调解决。

三、师生互选工作的时间安排

互选工作一般安排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结束前进行。各学位点最迟在第18周前将互选结果汇总表由学院(部)盖章后上报研究生管理部门。汇总表应由导师和学生签名确认。

四、师生关系的变更

研究生和导师的关系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

导师如因客观原因(退休、调离、长期出国、或被学校撤销导师资格、或学位分委员会认定不宜继续指导等)不能继续指导学生,应由学位点为学生重新确定导师,学院批准,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学生提出更换导师,须经原导师同意并有本学位点其他导师愿意接任。接任导师必须符合前述师生互选原则第一项。学生应填写《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关系变更登记表》,原导师、新任导师、学位点负责人依次签署意见,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学生更换导师后,应按照新导师的安排修读相应课程并获得学分。

本规定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深圳大学

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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