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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卫生管理条例

2016-11-05

环境与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文明整洁的工作环境需要全体进室人员的营造和维护。

第二条 本实验室公共机房、学生机房等为无烟区,禁止吸烟。

第三条 保持实验室的安静,不要大声喧哗,仪器噪音应小于70分贝。

第四条 实验室的通风、照明、水、电路、气体管道布局应当整齐、安全、规范。

第五条 实验室清洁卫生的维持与管理,实行个人使用区域个人负责,公用区域共同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注意保持实验室的整齐整洁。实验仪器及物品放置有序,实验完成后及时整理实验室,按原样摆放整齐。不乱扔废弃物品,每天及时清除垃圾。

第七条 把参加实验室卫生扫除作为本分工作,实验室各个研究组应定期组织统一的卫生扫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