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本科生补考管理规定(试行)
2016-04-15

深圳大学本科生补考管理规定(试行)

(2015年11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规范考试管理,根据《深圳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补考资格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若有必修课程不合格,每门课程学校给予补考机会,补考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程,不给予补考。

  1、选修课程(包括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

  2、未办理缓考,期末考试为缺考的课程。

  3、考试作弊的课程。

  4、任课教师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的课程。

  5、没有期末考试的必修课程。

  第三条 符合补考要求的学生名单由教务部统一从系统中筛选并公布。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四条 补考与缓考同时进行,考试一般由教务部统一安排。采用特殊形式考试的课程,由开课单位自行组织,但考试须在教务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五条 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由教务部统一安排的考试,教务部门在前一学期放假后二周内网上公布课程考试安排,学生自行在个人考试安排中查询。采用特殊形式考试的课程,由开课学院自行向学生公布考试安排。

  第六条 考试监考等各项工作由教务部统一组织各教学单位完成,各教学单位需按要求落实好监考人员,并对监考人员提出监考要求。

第七条 由教务部统一安排的补考采取多门课交叉编排考场,以学生课程不冲突为前提。确因在规定的考试时段内,由于排考无法避免冲突的,学生可以自行选择参加其中一门考试,其他无法参加考试的课程,在当前学期减免相应课程学分数的课程学分学费。

第八条  因期末考试排考冲突需参加缓考的必修课程,若缓考不合格(作弊或无故缺席缓考的课程除外),学校不再另行安排时间补考,在当前学期减免相应课程学分数的课程学分学费。

  第九条 补考的阅卷按正常考试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 因学生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补考的,学校不再安排其他考试时间,相应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三章  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 补考成绩视为该门课程的期末成绩(含期末基本题成绩和附加题成绩)计入课程总评成绩。

  第十二条 补考总评成绩合格的课程均按D等级记载该门课程的最终成绩。

  第十三条 补考(包括缓考)成绩由课程的任课教师录入,要求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

 

第四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2015级及以后的学生。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