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大〔2015〕168号
关于印发《深圳大学科研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深圳大学科研管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大学
2015年9月22日
深圳大学科研管理费管理办法
(2015年7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管理费的使用,提高管理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及科研管理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是指学校从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管理、协调等业务费用开支。管理费是学校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的计提比例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学校立项资助及项目配套的科研经费不提取管理费),其中3%用于学校,2%用于学院(部)及相对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如项目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管理费比例的,按规定提取;有明文规定不能提取管理费的,免提管理费。
第四条 管理费的使用
学校提取的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补充学校科研基金。
学院(部)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学院(部)科研事业的发展,使用范围如下:
(一)科研项目管理
1.科研项目管理的专家咨询费用;
2.科研项目申报会议费用(包括业务费、交通费、住宿费、场地租赁费、租车费等);
3.科研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劳务费(含在编工作人员及临聘人员);
4.办公用品费用。
(二)科研绩效奖励
科研绩效奖励由学院(部)对教师的科研绩效进行评估后发放,原则上不超过学院(部)管理费的50%。
第五条 管理费的报销
学院(部)管理费报销先由主管科研工作的院(部)领导审核,再由各学院(部)院长(主任)审批,计划财务部办理报销。相对独立设置科研机构的管理费报销,参照学院(部)审批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于管理费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部、科学技术部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 校领导、综合档案室。
深圳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印发